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主体或不同纳税主体的同一征税对象,在两个或更多国家(或地区)被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税收的现象 [1-3] [7]。这种现象主要由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发,具体表现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不同国家对同一税源的交叉认定等 [5] [8]。根据形成机制可分为法律性重复征税(同一纳税人被多国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不同纳税人因同一税源被征税) [2] [4] [7]。国际社会通过国内法制度(如抵免法、免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协调,以消除其对跨国经济活动的负面影响 [1] [4] [6]。
- 类 型
- 法律性、经济性、税制性 [2] [8]
- 解决方法
- 税收协定、抵免法、免税法 [1] [4]
- 表现形式
- 跨境所得税重叠、股息利润重复征税(法律性重复征税) [2] [6]
- 相关协定
- 双边/多边税收协定 [1] [6]
- 影响范围
- 跨国企业、跨境投资者 [2] [7-8]
- 成因分类
- 管辖权冲突 [5]
定义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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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征税通常分为三类:
- 1.法律性重复征税: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或财产行使税收管辖权导致的重复征税,常见于跨境收入所得税领域 [1] [3] [8]。
- 2.经济性重复征税: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如公司利润与股东分红)分别征税形成的重复税负 [4] [7-8]。
- 3.税制性重复征税:因各国税制差异导致的间接重复征税,例如一个卖家在A国赚取的收入需在A国和本国分别缴纳所得税,导致实际税负增加 [2]。
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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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的核心成因是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具体包括:
- 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冲突:居民国对全球所得征税,而来源国对境内所得征税 [5] [7]
- 双重居民身份认定: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5] [8]
- 来源地规则差异: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的判定标准存在分歧,可能导致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5-6]
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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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制度
- 抵免法:允许纳税人用外国已缴税款抵减本国应纳税额 [1] [4]
- 免税法:对境外已税收入豁免本国税收 [1] [6]
- 扣除法:将境外税款作为费用扣除后计税 [1]
国际协调机制
截至2023年,全球已签署3000余项双边税收协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协调:明确划分税收管辖权,减除两国间的国际重复征税 [1] [4] [6]。
- 划分征税权:明确不同类型收入的征税国优先级,避免法律性重复征税 [4] [6]
- 税收饶让:承认发展中国家税收优惠的抵免效力,是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内法制度之一 [1] [6]
- 信息交换:建立跨国税务信息共享机制以加强国际合作防止逃税 [4] [6]
影响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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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征税直接加重纳税人负担,可能抑制跨境投资和贸易活动 [2] [7-8]。尽管税收协定可缓解法律性重复征税,但对经济性重复征税的解决仍存局限。近年跨国企业利用协定漏洞实现双重不征税的避税行为,对国际税收秩序构成新挑战 [4] [6]。